【2006/05/23 聯合報】
【記者韓青秀/台北報導】

七月一日起,改裝保險桿或加裝氣體放電式頭燈的車輛,必須取得原廠同意安裝證明文件,才能辦理變更登記,
否則將罰鍰二千四百至九千六百元;六月底前已經改裝的車主,有半年至一年緩衝期完成相關程序。

路政司長李泰明表示,目前改裝最普遍的項目就是加裝氣體放電式頭燈及改裝保險桿,多數車主找車行改裝,容易造成行車危險,
七月一日後,變更車主必須檢附原廠出具「同意改裝」證明文件,才能夠據以辦理變更登記。

對於已改裝車主,交通部將給予緩衝期,其中氣體放電式頭燈將給予一年緩衝,
而金屬保險桿給予半年緩衝,改裝車主需在緩衝期內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,辦理變更登記,否則至少處二千四百元罰款。

交通部表示,未來會修法明定車輛不可改裝的項目,至於引擎、車身、底盤和電路等未禁止改裝的部分,
也必須辦理變更登記,並要求原廠公布哪些車型不適合改裝車燈,避免民眾擅自改裝發生危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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