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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車不能斜停....交通法規
機車每次一斜停,停車格就佔掉了1又2分之一格,
如此就減少了機車格的被使用率,
機車每次一斜停,停車格就佔掉了1又2分之一格,
如此就減少了機車格的被使用率,
我叔叔跟我說的時候我也不信,直到我看到罰單
天啊~~~~~~~~真的有這條喔?
那機車製造商沒事做這個斜停的裝置要幹嘛?
唉~~~~~~~
天啊~~~~~~~~真的有這條喔?
那機車製造商沒事做這個斜停的裝置要幹嘛?
唉~~~~~~~
各位機車族朋友要小心喔! 可別破財啦!!
原作者翻閱交通法規後得知:
第5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
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緩:
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緩:
第一項第九款:停車時間、位置、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。
而最後之『停車車種』,又增列第十款:
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。並應以最高額處罰之。
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。並應以最高額處罰之。
順便提醒大家最容易忽略的交通罰則:
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,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
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之罰緩:
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之罰緩:
第一項第十二款 任意駛出邊緣,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。
第一項第十三款 機器腳踏車(機車)不在規定車道行駛。
(也就是機車行駛出道路邊線外(路肩),也是要罰款600元)
第一項第十四款 遇幼童專用車、校車不依規定禮讓,或減速慢行。
96年元月一日實施之新增條文:
第三十二條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,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,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,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緩,並禁止其行駛。
前項有請領但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,處新台幣三百元罰緩,並禁止其行駛。
(『動力機械』包含農用、挖土機、堆高機等等需特種駕駛執照之動力機械)
第三十二條之一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載具、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,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,處行為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緩,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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